您现在的位置
:
金昌市农牧局
>工作动态
网站导航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农业论坛
政策法规
农业标准
农业科技
行业规划
重大项目
致富信息
友情链接
中国农业信息网
中 国 蔬 菜 网
中 国 牧 业 网
中 国 园 艺 网
中 国 农 资 网
甘 肃 农 业 网
金昌市农牧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局系统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开展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发文、收文、汇报材料、工作简报、会议材料、合同协议等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三、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全部档案均由局档案室统一管理,承办科室、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档案。
四、局档案室负责局机关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办局系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拟定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局属各单位的兼职档案员应按规定收集、整理本单位所有的归档材料,并将每年整理、立卷后的档案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局档案室。
六、局档案室对保管的各类档案均应集中存放,实行统一编目,统一保管。
七、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凡利用(查阅、复制和摘录)下列档案,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簿》:利用局党组会议纪录,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利用非本处室档案,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其它单位、部门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八、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局保密委员会审批执行。
九、根据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局档案室制定机关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期限。
十、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局档案室提出意见,编制销毁目录,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监销人员在指定地点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甘肃省金昌市农牧局办公室制作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路99号
电话:0935--8212221 邮编:737100 Email:nmj@jc.gans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