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农牧发〔2008〕120号
金昌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农村沼气项目
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县、区农牧局:
根据省能源办《关于开展农村沼气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农能办〔2008〕2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规范建设,切实发挥项目监管的保障作用,省能源办决定对2006—2008年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察。为做好这次检查的前期准备和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计发〔2003〕33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进度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三、组织方式和要求
(一)全面自查。县、区要严格对照项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与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1)、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2)报市农牧局农业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jcnmjcxd@163.com)。市农牧局也将择日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农牧厅将组织对全省项目进行检查,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项目县的30%。同时,农业部也将在今年4—10月对项目县进行重点随机抽查,望县、区认真对照项目批复内容,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标准,确保资金安全和建设质量。
附件:1、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检查情况一览表
2、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沼气项目 专项检查 通知
金昌市农牧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